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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5日 星期五

現金增資催繳公告,會不會影響股價,原來還有這一招?以金居(8358)106年為例

小D本覺得金居現金增資蠻安穩的,只要52元買進即可,突然發布了這一則,原來現金增資還有催繳公告這一招?讓支持金居的小D覺得,怪怪的。營業員說:這是一增資股必然的程序,真的嗎?寫完這篇,才發現:現金增資這件事,就是姜太公釣魚,願者上鉤;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金管會好心讓公司多點時間完成增資,卻成為少數成不肖公司吸金坑殺散戶的途徑。<現增催繳公告>有一個月,比繳款時間還長,代表什麼?之前先繳款的都是笨蛋嗎?
>>>看完<現增的基本QA>,再看一下<擺爛案例>,大家可引以為鑑。
0918更新:金居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的風險
金居0918 開盤51.3>>金居現金的催繳公告,竟然到10/16止。
要參加現增,在訂價前的高檔賣出後,等到上市股價沒跌破,現增價再介入。因為<現增催繳拖太長>不肖的公司,可以在這段期間炒作股票,方法有二:
1殺低於先增價,之前高賣,還低於現增價股票給參加現增的小股東。
2透過放空股票,殺低股票,洗出受不了的小股東,再炒高。你永遠玩不過公司派主力。
老實的公司,務必讓現增盡快募資完成,避免影響股價,大股東會支持自己賣進;不老實的,自己偷賣,然後越拖越久,超過催繳款日,最後可以以一句未完成增資取消,然後坑殺散戶。

5.發生緣由:本公司106年度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06/09/13截止,惟有部分股東於繳款期限截止前,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故本公司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1)依公司法第142條及266條第三項規定,自106/09/14~106/10/16止
>>>金居9/19完成收款,預定一到二周後上市。9/26~10/3。(小D推測依新鉅科)
>>>了解金居,請參考另一篇:金居該不該參加現增

#關於<現增催繳公告>的基本Q&A
Q1所有的現增股都有會發<現增催繳公告>嗎?
A:現增股款股價繳款不踴躍.公司可能會催繳.延長繳款期!
稍微查了一下:104台達電現增達陣 進帳240億  無發催繳公告
                            104宏全 成功現增 有發催繳公告

Q2<現增催繳公告>現增催繳公告的對象是誰呢?
催繳期間股款繳納對象係針對已認股之認股人簡單的說:繳款期間若無法繳款,需以書面<繳款書>或電話向營業員<營業員會告知怎麼做>,確認繳款意願,繳款期間無繳款,過了繳款期限,才成為<現增催繳公告>的催繳對象。

A:催繳期間股款繳納對象係針對已認股之認股人,並不包括未認股的原有股東。所以,根據過去的案例,郭先生未於認股繳款期間先聲明認股權利,即使其於催繳期間內繳納股款,也無法使該認股權利恢復,故無法請求A公司交付新股。

B: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繳款,亦應在繳款期限內向該公司表示認購意願,並於催繳期間內完成繳納。

C:公司法第273條另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以供認股人填寫認購,亦即欲認購新股之股東得至公司填寫認股書以行使其新股認購權

Q3催繳公告的發佈時間點?
一般發佈時間為繳款時間結束隔日開始的一個月期間。
EX:本公司102年<新鉅科>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02/10/21截止,特此催告;自民國102年10月22日至102年11月22日為股款催繳期間。

Q4<現金增資催繳公告>是好消息還是壞消息?
A:現金增資催繳期間,雖為每家發行之公司必走的行政程序,但也代表現增狀況不明,未在繳款截止日收足所有款項。
B、部分公司在催繳日發布後立即完成現今增資,EX宏全、新鉅科,為好狀況;拉越久,對股價影響越大,有些甚至無法完成增資,最後才公告,投資人卻已嚴重虧損。
C、當然如果在繳款截止日前完成增資,沒有<現金增資催繳公告>,是最好的狀況。


看看歷史上的擺爛案例,金居目前營收雖好,但也須警惕-----------------------------------------

3406玉晶光不要再追了 股價300多只配1.5元現金,現金增資10000張,認購
率不到10%,老闆只好押股票借錢自行買回,再追究會幫大股東出貨了!!!!
(3406)玉晶光-本公司99年現金增資股款催繳公告

承業醫現金增資股東都不繳錢買..廢話..今天收58.6元..都破了現金增資價58.8元
內容:
白癡才會去買承業醫增資股票
公司還公告催促股東去繳錢買現金增資股票,笑死人...公司派把股東都當成白癡嗎?
直接到股市菜市場買承業醫...還便宜200元呢,公司派真丟臉....笑死人
我看4164賣壓是大股東偷賣股票,天天賣不停
自己不買增資股...還叫散戶去繳錢買,爛公司一個

有人申購 頂晶科嗎?
2017-03-29 11:33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562)頂晶科-本公司106年現金增資股款催繳公告
看來大股東很多都沒有去繳錢
 今天又跌停了,委買委賣皆為0張。金管會也不管一下,真是擺爛。



以2013新鉅科為例------------------------------------------------------------------------------------------------

新鉅科:本公司民國102年現金增資催繳公告
2013-10-21 18:46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10/212.公司名稱: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102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02/10/21截止,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之股東,特此催告。

8.因應措施:(1)茲依公司法第142條、第266條第3項及證券交易法第33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特此催告,自民國102年10月22日至102年11月22日為股款催繳期間。
>>>截止日當日,發佈催繳期間,為繳截止日日後一個月。


新鉅102年現增股款13.5億已全數收足,增資基準日10/23
 2013/10/23 12:37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7.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
(1)本公司102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5,0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90元,總計新台幣1,350,0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
(2)委託存儲款項機構:臺灣銀行大甲分行。
(3)訂定102年10月23日為增資基準日。
>>>催繳開始隔日,即發佈:增資基準日10/23,即收足所有款項。


新鉅科:本公司102年現金增資催繳期間屆滿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2013/11/25 17:10
7.發生緣由:
本公司102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催繳期間自102年10月22日至102年11月22日截止。

8.因應措施:
本公司102年現金增資認股催繳作業至102年11月22日截止,未於催繳期限內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即喪失認購新股之權利。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已於102年10月23日收足股款,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於102年10月28日以股款繳納憑證上櫃買賣。
>>>催繳日開始後沒多久,增資基準日10/23,即收足所有款項,一周後10/28就上櫃。
(2)於催繳期間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將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
102年12月6日劃撥至 貴股東指定之集保證券存褶帳戶。
>>>催繳期間繳納有另一劃撥入戶時間。
>>>10/22開始催繳、10/23完成收款、10/28上櫃、催繳截止日11/22>>>完成收款後一周上市
103年現金增資,宏全為例-------------------------------------------------------------------------------------
宏全:本公司現金增資催繳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2015/04/24 14:33
發生緣由:本公司10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04/04/23截止,
惟有部分股東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再催告。
8.因應措施:
(1)茲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
特再催告。自民國104年04月24日至104年05月25日為股款催繳期間。
<3/31公告定價:股價60.4,開始跌;4/17開始繳款股價59、4/23最後繳款日股價57(價差5元);5/7增資股出爐,股價跌到55收56(價差4元)>
>>>現增催繳期間,已經完成增資上市。
>>>4/24開始催繳、5/7上市,催繳截止日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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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大權益/現增認股 需依時限表達意願及繳款
2017-07-29 13:22聯合晚報 本報訊


郭先生為A上市公司股東,想參與認購該公司105年度現金增資股票,因接到認股繳款通知書時未注意繳款期限,後來想起欲認股時已超過該公司所定繳款期限,於是打電話詢問股務代理機構,是否仍可繳款以取得該現增股票,並於「催繳期間」完成股款繳納,股務機構雖未表示不可,但是事後該公司以其未在原繳款期間內表示認股意願,不符合新股認購程序的理由,不交付A公司增資股票,並且將郭先生所繳股款加計些許利息一併退還。郭先生認為,自己已完成股款繳納,而A公司亦未明確表達不接受繳款期限後繳納股款,可否請求A公司交付新股?

投資人保護中心表示,公司發行新股時,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此為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明文規定,即公司依上開規定通知原有股東限期優先認購者,乃為附失權預告之新股買賣要約,屆期原股東如未行使其新股認購權利,則喪失其權利,此為公司發行新股程序的強制規定,故原股東未於股款繳納期間就認股通知書所載內容完成繳款或向公司表示認股意願,恐將被認已喪失新股優先認購權。

另實務上法院即有判決認為,催繳期間股款繳納對象係針對已認股之認股人,並不包括未認股的原有股東。所以,根據過去的案例,郭先生未於認股繳款期間先聲明認股權利,即使其於催繳期間內繳納股款,也無法使該認股權利恢復,故無法請求A公司交付新股。

投資人保護中心進一步指出,公司法第273條另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以供認股人填寫認購,亦即欲認購新股之股東得至公司填寫認股書以行使其新股認購權。

因此,未來郭先生如有意願認購所投資之公司發行的現金增資新股,在平時就應關注公司公告相關訊息,並在股款繳納期限內完成繳款,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繳款,亦應在繳款期限內向該公司表示認購意願,並於催繳期間內完成繳納;另公司亦備有認股書,當得知公告訊息後,得至公司填寫認股書,無須待接獲認股通知書才行使新股認購權,以免錯失參與認購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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